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延安城区东南,规划总面积92.4平方千米,辖姚店、李渠、甘谷驿、青化砭、冯庄、川口、柳林和桥沟8个乡镇(街办)74个行政村,总人口约10万人。现已入驻企业200多户,其中高新技术企业7户。建成院士工作站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个,市级工程技术中心3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2个,初步形成了能源装备、油气服务、现代物流为主的产业体系。
为加快发展新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追赶超越目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我市制定了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里面有二十条鼓励支持政策,也被称为我市的新经济二十条,那么,都包括哪些内容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一、对新经济企业实行弹性用地政策。入驻我市各类园区的新经济企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园区以地入股或代建厂房等弹性用地办法。
二、对新经济企业实行低气价政策。新经济企业生产用气价格不高于1.5元/立方米,天然气使用量大的协调实行天然气生产企业直供气。
三、对新经济企业实行低电价政策。新经济企业生产用电价格不超过0.35元/千瓦时,用电量大的协调实行发电企业直供电。
四、对新经济企业实行低水价政策。新经济企业设计定额内生产用水价格不高于6元/立方米,超定额部分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对新经济企业提供低资费专业化高性能的信息化基础资源服务和保障。对IDC资源使用量较大的企业给予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补贴,其中本地云服务费三年内按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六、对新经济企业实行基于贡献的支持政策。新经济企业及高管人员(每个企业限5人以内)、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3人以内,下同)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市县留成部分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其中个人奖励兑现与促进本地特色农产品营销结合。
七、对引进的新经济企业实行搬迁费补贴政策。搬迁费据实补贴,生产性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非生产性轻资产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八、对新经济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引进企业实施我市鼓励类产业项目并在本地银行发生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最多两年和最高100万元贴息。
九、对新经济企业实行创新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从宽从优审定享受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进项抵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对新经济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实行生活补贴政策。以企业为单位,据实给予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每年最高3万元最多三年房租补助。
十一、对新经济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政策。引进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以及有特殊需求或有特殊贡献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奖补或进行相关安排。
十二、对企业挂牌上市实行奖励政策。公司注册地址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的,根据直接融资规模、在我市存续期和贡献度等因素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或分阶段奖励,其中在主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三、对迁入我市新经济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对与我市签定委托招商协议,引进处于上市辅导期或申报环节并达到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迁入我市的中介组织,在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等手续后,每引进一家企业奖励50万元,迁入企业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
十四、迁入企业上市后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募集的资金用于其在延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建设厂房等固定资产的部分,按2%的比例和最高100万元额度奖励。
十五、对在我市注册的私募基金实行奖励政策。对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和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私募证券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其他私募基金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奖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满两年的,按其投资我市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和最高1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满一年的,按其投资我市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和最高200万元额度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十六、对投资于我市地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给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参股和财政性资金认购基金份额、地方国企等合格机构投资者联合投资、政府出资部分投资收益让利、企业债券发行、中省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支持。
十七、建立新经济发展承载平台。加快建设“延安创新小镇”和“延安基金小镇”,引进专业平台公司运营,为新经济发展提供投资便利化、服务集成化、营商低成本的综合承载平台。
十八、建立促进新经济发展集成化平台化服务机制。在市发改委、金融办、网信办、招商局、行政审批中心分别组建专业服务团队,为新经济企业提供集成化专业化全程化服务。
十九、建立审批事项、收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和进厂检查事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事项,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办理、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进企业检查。
二十、建立引进发展新经济考核激励机制。市、县区财政设立扶持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保证各项奖补政策按时足额兑现。县级政府引进发展新经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