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简介
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成立于2000年6月。园区规划面积7.74平方公里,分为一期和二期,其中,一期规划面积2.1平方公里,位于成都市西门出入通道羊西线与金牛大道之间,是离中心城区最近的高新技术园区;二期规划面积5.64平方公里,位于成都市北门出入通道川陕公路和北新干道之间,处在成德绵高新技术产业带的起始位置,是我市确定的重点工业集中发展区之一。
园区是国家科技部确定的国家火炬计划成都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同时也是我市五城区省级开发区中唯一一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06年,园区成为西部首家通过ISO9001、ISO14001和OHSAS18001三大国际体系认证的开发区。
作为我区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金牛区委、区政府陆续投入建设经费近14亿元,良好的产业载体和投资环境已基本形成。目前,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达52家,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机械加工、食品等四大支柱产业已初具规模,园区有汇源光通信、中汇制药、国嘉制药等6家上市企业;汇源集团、康弘集团、宏天电传等5家企业被评为成都工业50强;汇源集团、康弘集团等2家企业为省级大企业大集团;汇源集团、康弘集团、神坤装备、金炜制药、宏天电传、徽记食品等6家企业为市级大企业大集团;园区内有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2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省级工程技术中心”、5个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2个“博士后工作站”;汇源集团、三泰电子等企业承担了多项国家863计划研发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其它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拥有国家级驰名商标4件、省级著名商标5件、市级知名商标4件,拥有中国注册商标667件、国际注册商标72件,持有国家专利218件。2008年,园区52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总产值252.14亿元,利润15.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3.12%、24.56%。据市园区办通报,2008年园区工业增加值63.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15.28亿元,入库税金9.47亿元,签约企业55家,开工建设企业43家,基础设施投资4.87亿元,实际到位资金35.54亿元,均位列成都市五城区第一;工业集中度71.1%,位列成都市五城区第二,一个项目聚集效应强、产业化程度高、产出效益大的工业发展新格局已全面形成。
金牛高科技产业园立足我市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新形势,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了今后五年的远景规划和发展目标。即:继续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在一期着力构建高科技、智能化、生态型总部群落,将一期打造为“成都西部科技商务中心”;在二期积极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及研发、营销、外包等功能中心入驻,将二期打造成“成都北部工业总部基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将力争以新型工业的跨越式、超常规发展,为金牛区建设全市科学发展先导区、城乡统筹示范区、和谐社会首善区作出新的贡献。
周边配套
企业申请入园需要条件
(1)产业要求: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
(2)技术要求: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3)投入强度:每亩150万元以上
(4)产出规模:投产后每亩实现增加值100万元以上,税收15万元以上。
(5)建设要求:1-2层容积率≥0.5,3层以上容积率≥0.9以上。
(6)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并符合相应功能区位要求。
政策优惠
一、 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款规定的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4、投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一款
5、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国家税条总局批准后,可加速固定资产资产折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减按24%的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二、三款
8、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七款
9、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1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1、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符合规定范围,条件优惠或者技术先进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12、外国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退还再投资利润已交纳企业所得税的40%,其中再投资企业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退还100%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对软件企业按3%负担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4、对集成电路企业按6%负担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西部特殊优惠政策
1、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2]172号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1999]13号
3、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国税发[1997]173号
5、外商投资西部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