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简介
宿豫经济开发区位于宿豫区南部、京杭大运河东畔,于2001年3月启动建设,总体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已开发建设面积20平方公里。2006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宿豫经济开发区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打造宿迁工业区”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一切为了项目,一切为了客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项目建设为核心,以设施建设为前提,以作风建设为保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全力加快开发区建设。经过6年多的快速推进,已开发区域内基础设施基本实现“六通一平”。污水处理厂、宿迁港、中节能发电和开发区商务中心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开发区配套能力和水平。长江润发、三元轮胎、新明达针织、永华纺织等一批大项目的入驻进一步提升了开发区项目规模和档次,园区企业形成张家港及苏南企业、浙商企业、台资日韩企业和本地企业4大板块,初步形成玻璃建材、轻纺服装、电子及电器设备、精细化工、塑料编织、机械制造和新能源等七大产业。
周边配套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务、群团、人事、外事、纪检监察、软环境建设、行政事务、档案、网络建设、重点事项督查等工作。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计划、招商、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改、三外、科技、综合统计等工作。 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开发区规划、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综合服务局:负责项目手续代办,企业建设、生产生活服务,矛盾协调处理,社会治安,企业人才引进,用工培训、劳动保障等工作。
财政分局:负责开发区财政预算、税费征缴、收支管理、财务审计监督、企业财务指导管理和村组财务监督指导等工作。
社会事业管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发区公共设施管理、绿化管养、环境卫生、社会事业、民政、计划生育、拆迁安置、托管村组和开发区建设保障等工作。
其他相关
企业所得税
在区工业园区和乡镇投资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在100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成立之日起,前五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减半奖励。其中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50%以上),在优惠期满后,经认定仍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型企业的,可延长5年减半奖励。
2、投资新建商业流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成立之日起,前5年内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按25%奖励给纳税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成立之日起,前5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25%奖励、后5年按12.5%奖励给纳税人。
3、投资新办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三废”原材料利用比例达到40%以上的,从成立之日起,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奖励给纳税人。
客商到我区新办民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25%奖励给经营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收回奖励的资金。
客商到我区新办企业(房地产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每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其所缴地方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纳税人。
进宿豫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营业用房,从协议签定或投产之日起,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按实际入库数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予以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免收水增容费、减半收取供电工程施工管理费、设计费(区级以下),免收勘察费、启动费和供电工程贴费。宿豫经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电价实行每千瓦时降低0.1元的优惠。
凡在区内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上缴省、市规定的规费外,其余行政事业性规费5年内免收。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区招商办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纳税人每年申报一次,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奖励到位,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