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⑴税收
第一条免税。在出口加工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生产所需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用基建物资、自用的办公用品,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口货物免税。
第二条退税。在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加工区内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退税的优惠,从区外入区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出口办理退税。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第三条保税。加工区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材料全额保税。
⑵外汇管理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的外汇账户,不区分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⑶配额许可证
第五条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和实行被动配额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
⑷海关监管
第六条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实行《加工贸易手册》,改用电子账簿管理,实行每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
第七条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八条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办法,实行货物在加工区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模式。
⑸商检
第九条对境内区外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予以免检。
第十条对口岸和出口加工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自用办公用品和生活消费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