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优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切实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者收益和县域经济发展双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衡东经开区主要引进电子信息、轻工业、物流业、新材料、机械制造等新型工业项目;河西新区主要引进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民生工程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及基础设施、总部经济类项目。其它有条件乡镇主要引进相关资源型项目、传统产业项目。
第三条 落户衡东经开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落户河西新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落户园区外乡镇的资源型项目、传统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一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等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联合一起申请供地或按市场方式租赁能满足生产需求的园区标准厂房。
第四条 落户衡东经开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自投产之日起工业用地生产性年税收,前3年年平均不低于6万元/亩;落户河西新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一类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落户园区外乡镇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亩。涉及到其他产业的具体项目按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核定。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办理环评、安评手续。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不得登记为分公司或个体户。
第三章 项目落户
第七条 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全县一盘棋,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项目落户工作。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县“四大家”分管或联系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分管城乡规划、国土、城建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工业、农业、旅游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商粮局、县发改局、县重点办、县经开区、县河西新区、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城乡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人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旅游局、县市监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共26个)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商粮局),由县商粮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项目落户程序如下:
(一)项目受理。由县商粮局负责收集招商项目信息,明确具体对接人,完善项目资料,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项目预审。对受理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级领导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项目预审会议,拟定项目选址,分析论证项目是否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无政策障碍等。如有必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方进行考察。
(三)项目洽谈。对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专人进行深入洽谈磋商,明确优惠政策,落实项目选址,起草招商合同。招商引资项目合同起草由县商粮局负责,与投资方达成共识后,经县法制办把关,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项目签约。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签约仪式,实行合同备案制,合同一式十份,投资方执两份,有关部门各一份。
第四章 项目优惠
第九条 落户衡东经开区、河西新区的项目用地实行“五通一平”(水、电、路、讯、气、土地平整)供应,落户其他乡镇的项目用地实行现状供应。
落户衡东经开区的工业用地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10万元/亩;落户河西新区的工业用地项目供地价格不低于15万元/亩,商业用地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供地价格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75%结算;落户园区有常年生产性税收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性质的项目,以及落户其他乡镇的所有项目供地价格按成本价结算(如国家调整土地政策,供地价格相应调整)。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报批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项目用地依法通过“招、拍、挂”获取相应用地。用地摘牌后,投资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摘牌价高于项目供地价格的部分由县财政从企业发展基金中支持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新办工业企业建设过程中县级财政可支配的行政性收费(矿产资源税费除外)实行零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一条 新增项目建成投产后,前3年实缴的工业生产性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均按50%由县财政从企业发展基金奖返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落户园区外各乡镇新办工业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80%奖返给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属招商引资的旅游项目,按东发[2016]19号文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用地优惠政策、优化环境政策。每年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旅游招商引资、旅游产业项目扶持、旅游人才培训等。
第十三条 对以厂招商的工业项目,按东发[2016]21号文件,连续3年进行奖扶,以原企业的最后3年平均税收为基数,在企业合资经营后的前3年,分别从新增税收中按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90%、80%、70%进行奖励。
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可申报新型工业化专项奖励资金和科技专项经费。优势企业可享受工业发展基金帮扶。
对总部设在本县并成功在主板上市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引进的高科技和高级管理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县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上市企业前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县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募集的资金用于本县投资的部分,享受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我县新增招商引资工业企业优秀人才发放县政府津贴。津贴标准按照东政办发[2013]22号文件执行,即:取得博士学位的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取得硕士学位的每人每月发放津贴800元;一本院校工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津贴500元。
第十五条 属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或重大战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或亩平税收在 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项目服务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手续全程代办制,统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辟的“绿色通道”办理。落户园区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代办;落户其它乡镇的项目,由落户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代办。
第十七条 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确定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专班、一条龙服务、一抓到底”的服务机制。
第十八条 对落户企业进行检查、执法、考核、评比等活动,实施检查的机构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县重点办备案。
第十九条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供地材等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人和事,坚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每年组织2次以上的银企对接会,帮助解决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人及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对社会就业专项资金倾斜于招商引资企业,在招工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五通一平”土地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要开工建设;用地在5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18个月内建成投产;用地在50-100亩的项目,原则上24个月内建成投产;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没有按期开工的项目,及时下达《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责成其尽快开工建设;限期没有开工的,一律终止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工业项目地块内不提供商业用地,办公、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第二十七条 对落户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年一检查,一年一清理”制度。由县政府办牵头,会同项目承接单位和相关部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已签约项目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履约的项目提请县政府依法处理。
第七章 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集约高效。控制建设单层厂房,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除机械、装备制造等特殊产业外,一般要求标准厂房的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平均容积率应大于1。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标准厂房的层高应在8米以上。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适量地下停车库。
第二十九条 产业集聚。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都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单层厂房用于承接大型机械、装备制造项目,多层厂房用于承接环境影响小、无超重超压设备、对生产场地无特殊要求的服装鞋类轻工生产、五金家俱、小型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等类型项目。
第三十条 功能配套。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行政办公、商务活动及仓储用房等配套建设,要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的设计与建设要充分考虑安全、消防、环保和交通等要求。建设规模较大、周边缺乏生活配套功能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科学合理地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职工公寓、食堂、超市等生活服务设施。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还要建立面向广大入驻企业的商务办公、中介服务、技术研发、信息发布与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方式供给,使用权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个人(不含国家正式干部职工和不含退休三年内的干部职工)、企业法人、集体经济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多种形式建设标准化厂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以集体名义建设或入股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鼓励对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
第三十三条 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允许对标准厂房占用的土地进行分割发证,但严禁改变功能用途。
第三十四条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报建规费参照第十条招商引资项目标准执收,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三十五条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及其配套服务项目给予优惠。
(一)投资方自建自行招商模式。投资方建成标准厂房后,自行招商引进企业使用,厂房租金收益归投资方,入驻企业前5年所创税收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50%奖励给厂房投资者。
(二)投资方自建转让模式。标准化厂房竣工后可以整体转让,3年内首次转让,县财政按该转让所产生税收县级实际所得部分全部奖励首建投资方。
(三)对社会资本独立开发工业区配套服务项目,按实际用地类别分类出让,办理独立产权登记。建成后,前5年所创税收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购买园区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该转让所产生税收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入驻企业。
第三十七条 租赁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租金按多层厂房楼层一楼9元/㎡/月、二楼8元/㎡/月、三楼及三楼以上5元/㎡/月、单层厂房13元/㎡/月的标准确认(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性较强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给予进一步优惠)。上年度每平方米税收总额达500元以上或每千平方米安排就业100人以上,由县财政在企业发展基金中补贴企业应缴租金的40%;每平方米税收总额达1000元以上或每千平方米安排就业200人以上,由县财政在企业发展基金中补贴企业应缴租金的100%。同一企业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五个年度。
第三十八条 以上优惠政策只适用创新创业园区建设和利用的标准化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化厂房及园区外的不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第八章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三十九条 对为我县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人员及各类社会组织)给予项目引进奖励。
第四十条 对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从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年度起连续两年,每年按项目企业所创税收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8%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奖励程序。(一)备案。项目中介人(组织)经投资方书面确认,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对象。项目中介人(组织)一经备案,不得变更。(二)申报。项目中介人(组织)向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奖励:《衡东县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组织)备案登记表》;《衡东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所引进项目企业的批准证书、三证合一证照、纳税凭证等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或公司三证合一证照等有效证明。(三)审核。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纪检、财政、审计、税务、园区管理机构共同对奖项进行核实。(四)审批。经上述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县纪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奖金来源与兑现。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由县财政每年进行预算安排。奖金由县财政直接奖励给项目中介人(组织),应缴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商粮局负责解释,自颁发实施之日起执行,东发〔2013〕9号、东发〔2014〕13号、东办发〔2014〕7号文件废止,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投资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