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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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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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成立于1998年10月,起步区域2.5平方公里,2002年4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阜宁经济开发区瞄准"培植超百亿规模,争创国家级园区"目标,大力实施二期拓展工程、形象提升工程和经济倍增计划,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近3亿元,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下辖9个居委会,农业人口1.8万人,产业工人1.5万人。2005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0.6亿元,增长104.3%,实现项目投入10.5亿元,业务总收入69.6亿元,财政收入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8家,协议注册利用外资4610万美元,注册外资实际到帐2550万美元。全年引进实施千万元以上项目30个,其中5000万元以上项目6个,亿元以上项目5个。

地理优势

  水运
 
  扬州处于我国东西大动脉(长江)和南北大动脉(京杭大运河)交汇处,在历史上就是著名的水运中心。扬州港是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处于长江和京杭大运河交汇处。现有万吨级码头泊位九个,其中20万标箱集装箱码头一个,可停靠5万吨级船舶。目前在扬州港开展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船务公司近30家,如中远、中海及MAERSK、OOCL、HMM、EVG、CMA、ZIM、HJ、KL等国内外著名船务公司的驳船每周有近30个航次停靠扬州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定时、定点地把出口集装箱送达世界五大洲各地。同时扬州港又是长江中上游和苏北、鲁南、皖东等地区货物的重要中转口岸。扬州港2004年完成货物吞吐量1200万吨。扬州宜港岸线47公里,已开发利用17公里。
 
  公路
 
  南北方向的京沪高速(北京—上海)和东西方向的宁通高速(南京—南通)在扬州交汇,通过扬州—镇江的润扬长江大桥,又将沪宁高速、沿江高速和扬州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市区各个位置可以在15分钟内进入环城高速。
 
  铁路
 
  火车站距离扬州经济开发区约10公里。从扬州可以通过铁路通达北京、上海、武汉、西安、广州、深圳、杭州、青岛、成都等区域中心城市,包括始发北京、上海、武汉、西安和广州五条黄金线(规划16对始发列车),将使扬州成为苏中、苏北地区客货运输的枢纽。此外规划中的长三角地区城际高速铁路将使扬州更紧密地融合到上海经济圈。
 
  航空
 
  到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仅需75分钟;南京4D级第二机场距扬州以西50公里,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目前已进入项目前期调研及可行性论证阶段。
 
  由江苏扬州、泰州两市联合共建的苏中机场,正在筹建中。机场位于扬州市江都丁沟镇,距离扬州主城区直线距离约30公里。机场工程近期按满足150万人次的年旅客吞吐量设计,飞行等级标准为4C级,预留4D发展空间,预计于2012年正式通航。
 
  苏中江都机场立足苏中,辐射苏南、苏北及皖东地区,与南京禄口机场在功能定位上有机衔接、互为补充。苏中江都机场的建成,将成为苏中、苏北的航空枢纽。

招商产业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目前全世界经济发展最富有活力的长三角地区,地处上海都市区与南京经济区的结合部。区内设有出口加工区、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汽车装备产业基地、港口物流园区等特色园区,基本形成了以LED、TFT—LCD为重点的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汽车装备、港口物流等主导产业;有朴席生态新城、扬州“第二城”、南部临港新城区等商务、休闲、生活配套区,投资者创业投资、兴业经商皆能各得其所;有新光源公共服务中心,标准检测中心、设施共用中心、研发协作中心、创业孵化中心等8大系统运转高效;有江海学院等高级技术学校,人才资源丰富,技术支撑有力。目前,已拥有中国扬州出口加工区、扬州国家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基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光电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中国国际人才市场扬州市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火炬计划扬州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地等八个“国字号”品牌。
 

周边配套

  日臻完善:阜宁经济开发区坚持科学规划,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园区。起步区域基本实现"六通一平"。204国道和沿海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交通便捷;环保热电厂建成投产,区内企业实现集中供热;建立完善了配套服务机构,投资环境不断优化。

       供电:我市共有4座电厂。其中3个座落于开发区内。总装机容量220万千瓦。至今开发区内所有企业在用电高峰时段从未出现过用电高峰期拉闸限电的现象。
 
  供水:扬州现有4个自来水厂,水质综合合格率98.7%。若项目用水大,企业也可从长江或大运河取水。
 
  蒸汽:区内有两座热电联供中心,蒸汽管道接至地块近端边缘。为企业提供24小时不间断供汽。
 
  排污:区内有处理能力2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一座。
 
  天然气:从“西气东输”开发区港口天然气门站通过管道接达地块边缘。
 
  工业用气:两条氮气和氢气管道已经规划铺设,工业气体的纯度达到99.999%以上。

政策优惠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我市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5.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音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考核合格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外,如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优惠外,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企业,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8.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
 
  10.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口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技术产品、样品、样机等?海关验凭开发区审批部门的批件并予以审核后免税放行,上述样品、样机不得移作他用或转让、出售。
 
  11.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国内外调入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国外获硕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免缴城市增容费。
 
  12.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商务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和往返港澳,可优先申请办理护照和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园区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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